競委會應香港定期班輪協會(定期班輪協會)提出的集體豁免命令申請,於2016年9月14日就若干定期班輪協議公布建議集體豁免命令。根據《競爭條例》第16條,競委會已邀請有意發表意見的人士,就建議的集體豁免命令提交書面申述。
定期班輪協會期後就建議集體豁免命令提交了補充申述。競委會於2017年3月1日在競委會網站公布有關的補充申述。請按此查閱有關的補充申述(只有英文版)。
競委會已邀請有意發表意見的人士,就定期班輪協會的補充申述提交意見。
就定期班輪協會的補充申述提交意見的期限經已結束。
請按此查閲競委會所收到的意見。
有關此個案的其他資料,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