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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法例
以下為根據《競爭條例》(《條例》)而制訂的各項附屬法例:
《條例》的某些條文並不適用於法定團體。然而,《條例》的主要條文仍適用於六個
《競爭(條文適用範圍)規例》(第619A章)
指明的法定團體。
根據
《競爭(條文不適用範圍)規例》(第619B章)
,《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及第二行為守則不適用於七個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有關的機構。
《競爭(營業額)規例》(第619C章)
就為施行《條例》而指明釐定業務實體的營業額的方法。
《競爭(費用)規例》(第619G章)
訂明向競委會及通訊事務管理局提出申請時須繳付的費用。
此外,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已訂立競爭事務審裁處須依循的程序及相關費用的規則:
《競爭事務審裁處規則》(第619D章)
;
《競爭事務審裁處費用規則》(第619E章)
;
《競爭事務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規則》(第619F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