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在有競爭法保障的經濟環境中發展蓬勃。若然沒有競爭法阻止反競爭行為,作為消費者的中小企可能成為反競爭行為的受害者。世界上幾乎所有其他地區的中小企均享有競爭法的保護,《競爭條例》(《條例》)的實施為香港的中小企提供了同等保障。與此同時,中小企亦有四項主要責任,這亦是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所稱的「四個不可」。
企業無論規模大小,絕不可同意與競爭對手作出以下四種安排:
不可合謀定價
不可限制產量
不可瓜分市場
不可圍標
上述安排亦稱「合謀」,因其破壞競爭過程而違反了《條例》中的「第一行為守則」。該等行為若影響香港,競委會將採取執法行動予以打擊,執法對象可能包括牽涉「合謀」的個人及企業。了解更多關於「合謀」的資料請按此。
中小企若參與了「合謀」而想停止參與,應尋求法律意見及考慮申請競委會發布的(《為從事合謀行爲的業務實體而設的寬待政策》 )下的寬待。
中小企能夠利用《競爭條例》自我保護
中小企單獨行動並制訂策略,例如以低過成本的價格出售商品、捆綁自家產品特惠促銷、或拒絕供貨予某人,均不會損害市場中的競爭。然而在少數情況下,若規模龐大的企業(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作出同樣的決定或會損害競爭。
倘中小企覺得某特大型企業的反競爭行為損害了競爭,例如窒礙創新、或壓制中小企競爭的能力,應該向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作出投訴。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