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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決定

《競爭條例》載有某些豁除及豁免,在適用的情況下,第一行爲及/或第二行爲守則不會適用。

凡符合豁除或豁免的協議或行爲,不會違反《競爭條例》。而有關業務實體均無須事先向競委會作出申請便可受惠於有關豁除或豁免。

然而,如有業務實體想就某協議或行為,確認是否被豁除或豁免於第一及/或第二行為守則之外,可選擇根據《競爭條例》第9及/或24條向競委會申請,要求競委會作出相關決定。

業務實體或業務實體組織亦可向競委會申請集體豁免命令,確認某特定類別的協議是否符合有關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協議的豁除。有關詳情,請參閲申請集體豁免命令政策文件的網頁。

有關申請的一般指引,可參閲競委會的《根據〈競爭條例〉第9條及第24條(豁除及豁免)申請決定以及第15條申請集體豁免命令的指引》過往申請的決定亦可能具參考價值。競委會發布的所有集體豁免命令均載於集體豁免命令登記冊

如何作出申請

查詢及初步諮詢

申請人在作出申請前,可先與競委會接觸進行初步諮詢。競委會鼓勵申請人在初步諮詢前先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有關向競委會提出申請決定的查詢或安排初步諮詢,可電郵至[email protected]

準備申請

向競委會作出的申請應按競委會的《表格AD解說》編寫《表格AD》《表格AD附件》(如適用)。

申請人應注意,《表格AD附件》只有在向競委會提出申請,要求決定某項協議由《競爭條例》附表1第1條(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協議)或因為該項豁除而豁除於第一行爲守則的適用範圍之外,才需要提交。

如申請所提供的資料不足,則競委會未必能作出有關決定。申請人應在初步諮詢期間,與競委會討論編寫《表格AD》所需資料的範圍。

遞交申請

遞交編妥的申請時,應將以下文件送至競委會辦事處:

  1. 已簽署的機密版《表格AD》正本及所有證明文件一式兩份,另加其電子複本一份;及
  2. 已簽署的非機密版《表格AD》正本及所有已修訂(塗去)機密資料的證明文件一份,另加其電子複本一份;及
  3. 以“競爭事務委員會”為抬頭人的支票,以繳付《競爭(費用)規例》(第619G章)所規定的金額(競委會事先同意免去或調低其應繳費用者除外)。有關申請費用的其他詳情,請參閲競委會的指引《向競爭事務委員會作出申請時須繳付的費用》

競委會的辦事處地址為:

香港黃竹坑
黃竹坑道8號
19樓South Island Place

遞交申請後

競委會收到申請後,會盡快確認收到有關申請。申請人事後會接到通知,確定競委會是否會處理有關申請。

有關申請程序的其他步驟及可能結果,於競委會的《根據〈競爭條例〉第9條及第24條(豁除及豁免)申請決定以及第15條申請集體豁免命令指引》内説明。

注意事項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任何人向競委會提供其個人資料1(不論是在投訴、查詢、根據《競爭條例》第9及/或24條作出的決定申請、根據《條例》第15條作出的集體豁免命令申請、或是其他情況下提供),競委會將把該資料用於履行其在《競爭條例》下的所有法定職能,而不限於只就特定投訴、查詢、申請或其他相關事宜作出回應或採取行動。

爲此,個人資料可能會用於以下任何一個或多個目的:

  1. 考慮、回應及跟進競委會接獲的投訴及查詢(包括採取執法行動);
  2. 就根據《競爭條例》第9及/或24條作出的決定申請(或可能作出的有關申請)進行諮詢、評估、考慮及蒐集意見;
  3. 就建議發出的集體豁免命令進行諮詢、評估、考慮及蒐集意見;
  4. 調查可能違反競爭守則的行爲,及強制執行《競爭條例》的條文;
  5. 就影響香港市場競爭的事宜,進行市場研究及/或作其他研究及統計之用;
  6. 推動在香港經營業務的業務實體採納適當的内部監控及風險管理制度,以確保該等業務實體遵守《競爭條例》;
  7. 達致與履行競委會法定職能或《競爭條例》批准的任何事宜有關的其他目的。

雖然競委會肩負法律所施加的保密責任,但根據《競爭條例》第125(2)條,競委會可向第三方轉移及/或披露閣下的個人資料。該等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競委會的專業顧問或包括執法機構在內的香港其他公共機構。此外,為履行《競爭條例》下競委會的執法職能,競委會可能會將個人資料披露予競爭事務審裁處及其他相關法院。

競委會可能在個別案件中向香港境外的競爭事務當局或其他主管當局轉移個人資料。競委會將採取所有合理步驟確保所轉移的個人資料獲得與香港要求相同的保障,或確保《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3條的條文(在其生效時)得以遵守。

在符合《競爭條例》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適用條文的情況下,競委會可能使用及/或向香港其他公共機構或海外主管當局披露個人資料,作核實/核對2 資料之用。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文,向競委會提供個人資料的人士有權要求查閲及更正競委會所持有的其個人資料。查閲或更正個人資料的要求應按照競委會的私隱政策所規定的方式提出。


1 個人資料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所界定的個人資料。
2 參閲《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條對核對程序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