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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為守則指引》

第一行為守則指引

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各行各業

  1. 訂立或執行其目的或效果是損害在香港的競爭的協議,或
  2. 從事具有相同目的或效果的經協調做法,或
  3. 作出或執行具有相同目的或效果的業務實體組織的決定。

《第一行為守則指引》概述:

  •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詮釋第一行為守則的主要概念。
  • 競委會分析不同商業行為的方式,包括:
    • 合謀定價、瓜分市場、進行圍標及限制產量;
    • 操控轉售價格;及
    • 聯營、聯合投標、特許經營及分銷協議。
  • 指引載有多個虛構示例,協助理解競委會如何就各種常見的商業行為執行第一行為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