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競爭法的主要依據是《競爭條例》(第619章) (《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是負責執行《條例》的主要競爭事務當局,透過向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提起法律程序展開執法工作。審裁處及其他法庭的判決,亦是香港競爭法的一個重要來源。
競委會已按《條例》所要求,就競委會將如何詮釋及執行《條例》的各項條文提供一系列詳細指引。競委會亦已透過發表其他政策文件,包括《執法政策》、寬待政策及《向競爭事務委員會作出申請時須繳付的費用指引》提供進一步指導。
競委會根據《條例》第11及26條作出的決定,及根據《條例》第15條發出的集體豁免命令,亦是競爭法將如何在香港運作的重要指標。有關決定及命令已分別載於決定登記冊及集體豁免命令登記冊中。
競委會對在電訊及廣播行業營運的某些業務實體的反競爭行為與通訊事務管理局共享管轄權。為此,競委會已與通訊事務管理局簽署一份《諒解備忘錄》以協調它們根據《條例》執行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