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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合作及和解政策
未能根據競委會之
《業務實體寬待政策》
獲得寬待的業務實體,仍可選擇在
《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合作及和解政策》
(《合作政策》)所訂明的框架下,配合競委會調查。《合作政策》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合作政策》的概覽及所涵蓋的範疇,包括如何就案件作出和解及申請合作;
合作的好處,包括在呈交競爭事務審裁處的罰款建議中予以合作扣減率;
「寬待加分制」提供的額外扣減率;
終止合作協議;及
合作內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