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寬待政策》(《業務實體寬待政策》) 旨在向從事或牽涉入合謀行為的業務實體提供強烈、透明和可預計的誘因,使其停止有關行為及向競委會作出舉報。《業務實體寬待政策》提供下列資料:
《為牽涉入合謀行為之個人而設的寬待政策》(《個人寬待政策》)載有的資料與《業務實體寬待政策》類似,而對象是希望停止牽涉入合謀行爲、及向競委會舉報該行爲的人士。
競委會與成功申請寬待之業務實體或人士訂立的寬待協議之範本,已附於《業務實體寬待政策》及《個人寬待政策》作為附件A。
根據上述政策申請寬待的途徑包括:致電寬待熱線+852 3996 8010,或電郵至[email protected]。寬待熱線的運作時間為香港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至下午6時(公眾假期除外)。
未能根據競委會《業務實體寬待政策》獲得寬待的業務實體,仍可選擇在《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合作及和解政策》(《合作政策》)所訂明的框架下,配合競委會調查。
《業務實體寬待政策》已取代於2015年11月所發布的舊有版本,如需索取舊有版本,請聯絡競委會。
注意:《業務實體寬待政策》及《個人寬待政策》是根據《競爭條例》(《條例》)第80條所定的政策。該條文規定競委會可與任何人訂立寬待協議,訂明競委會不會於競爭事務審裁處提起或繼續尋求向某人施加罰款的法律程序,以換取該人在《條例》下的調查或法律程序中與競委會合作。
任何人在申請寬待過程中向競委會提供其個人資料1 ,競委會將把該資料用於按照《業務實體寬待政策》或《個人寬待政策》考慮該申請、調查申請所涉及的行為、以及根據《競爭條例》採取執法行動(包括競爭事務審裁處的法律程序)。
競委會可向《業務實體寬待政策》或《個人寬待政策》及/或其與寬待申請人所簽署的寬待協議(如有)中所規定的第三方轉移及/或披露閣下的個人資料。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文,閣下有權要求查閲及更正競委會所持有的閣下的個人資料。查閲或更正個人資料的要求應按照競委會的私隱政策所規定的方式提出。
1 個人資料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所界定的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