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競爭條例》第92條,競委會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人已違反競爭守則或某人已牽涉入違反競爭守則,可向競爭事務審裁處申請向該人施加罰款(註1)。
《建議罰款的政策》載述競委會計算對業務實體及業務實體組織的建議罰款的方法,包括以下四個步驟(註2):
註1:競爭事務審裁處擁有最終權力決定適當的罰款數額,本政策對審裁處不具約束力。
註2:競委會在釐定對業務實體及業務實體組織的建議罰款時,一般會應用本政策載述的方法,但若某個案情況特殊,競委會可偏離有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