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競委會信納某特定類別協議符合有關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協議的豁除條件,則可發出集體豁免命令。集體豁免命令登記冊載有競委會所有發出的集體豁免命。
任何協議凡符合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協議的豁除條件,均不會違反《競爭條例》,而有關業務實體均無須事先向競委會作出申請便可受惠於有關豁除。
然而,業務實體或業務實體組織,仍可選擇申請集體豁免命令。有關申請的一般指引,可參閲競委會的《根據〈競爭條例〉第9條及第24條(豁除及豁免)申請決定以及第15條申請集體豁免命令的指引》。
申請人在作出集體豁免命令申請前,可先與競委會接觸進行初步諮詢。競委會鼓勵申請人在初步諮詢前先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有關向競委會提出申請集體豁免命令的查詢或安排初步諮詢,可電郵至[email protected]。
向競委會申請發出集體豁免命令,並沒有指定表格,然而申請人可參考競委會的《表格AD》, 《表格AD附件》及《表格AD解說》。過往對申請決定所作的決定亦可能具參考價值。
申請人應在初步諮詢期間,與競委會討論編妥集體豁免命令申請所需資料的範圍。
編妥的申請應送至競委會辦事處,地址為:
香港黃竹坑
黃竹坑道8號
19樓South Island Place
除非競委會事先同意免去或調低其應繳費用,否則申請必須夾附以“競爭事務委員會”為抬頭人的支票,須繳付的費用為港幣$500,000。有關申請費用的其他詳情,請參閲競委會的指引《向競爭事務委員會作出申請時須繳付的費用》。
競委會收到申請後,會盡快確認收到有關申請。有關申請程序的其他步驟及可能結果,於競委會的《根據〈競爭條例〉第9條及第24條(豁除及豁免)申請決定以及第15條申請集體豁免命令指引》内説明。
任何人向競委會提供其個人資料1(不論是在投訴、查詢、根據《競爭條例》第9及/或24條作出的決定申請、根據《條例》第15條作出的集體豁免命令申請、或是其他情況下提供),競委會將把該資料用於履行其在《競爭條例》下的所有法定職能,而不限於只就特定投訴、查詢、申請或其他相關事宜作出回應或採取行動。
爲此,個人資料可能會用於以下任何一個或多個目的:
雖然競委會肩負法律所施加的保密責任,但根據《競爭條例》第125(2)條,競委會可向第三方轉移及/或披露閣下的個人資料。該等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競委會的專業顧問或包括執法機構在內的香港其他公共機構。此外,為履行《競爭條例》下競委會的執法職能,競委會可能會將個人資料披露予競爭事務審裁處及其他相關法院。
競委會可能在個別案件中向香港境外的競爭事務當局或其他主管當局轉移個人資料。競委會將採取所有合理步驟確保所轉移的個人資料獲得與香港要求相同的保障,或確保《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3條的條文(在其生效時)得以遵守。
在符合《競爭條例》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適用條文的情況下,競委會可能使用及/或向香港其他公共機構或海外主管當局披露個人資料,作核實/核對2 資料之用。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文,向競委會提供個人資料的人士有權要求查閲及更正競委會所持有的其個人資料。查閲或更正個人資料的要求應按照競委會的私隱政策所規定的方式提出。
1 個人資料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所界定的個人資料。
2 參閲《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條對核對程序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