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消費者提供低廉的價格正是競爭行為的典範。競委會鼓勵所有提供折扣、削減成本及價格競爭的行爲。
然而,在非常少數情況下,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業務實體可透過低於成本的定價損害競爭。當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業務實體定出明知會虧蝕的低價,以迫使一個或多個業務實體退出市場及/或試圖“懲罰”競爭對手時,便是所謂的掠奪性定價。
若競爭因此被削弱,導致價格上漲、產品質素下降和選擇減少,這種行為最終會令消費者處於更不利的處境。
有關其他資料,可參閱《第二行為守則指引》(特別是第5.3至5.7段) 。
虛構示例
KowloonVend Ltd與New Vending Co是本港境內僅有的兩間銷售自動售貨機的公司。KowloonVend享有大部分自動售貨機銷售額,相比之下,新近進入市場的New Vending所佔的銷售額則小得多。KowloonVend原本以高利潤的價格 銷售其自動售貨機。而New Vending在進入市場時,以低得多的價格銷售其自動售貨機,令KowloonVend的市場佔有率開始下降。KowloonVend所損失的銷售額全部均由New Vending取得。為此,KowloonVend將其價格下調一半。此低價不足以支付KowloonVend任何標準的成本,其銷售的每一台自動售貨機都在蝕本。New Vending無法以如此低的價格與其競爭,最終倒閉。
假設能證明KowloonVend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競委會可能會將 KowloonVend的行為評估為違反第二行為守則的攻擊性行為。有關行為更可能被視為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