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實體於正常業務運作中,可就一眾事宜交換資料而無損競爭。其實,競爭往往能通過資料共享而得以加強。一般而言,消費者掌握越多資訊,競爭就可能越有效。
然而,互為競爭對手的業務實體交換資料可能會引起問題,尤其是當競爭對手所交換的資料是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時。
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包括:有關價格、價格元素或定價策略、顧客、生產成本、產量、營業額、銷量、產能、產品質素、宣傳計劃、風險、投資、技術及創新的資料。一般而言,有關價格及營業數額(有關銷量、市場份額、對個別顧客群體或地區的銷量的資料)的資料屬於最敏感的資料。
有關其他資料,可參閱《第一行為守則指引》 (特別是第6.38至6.49段)。
虛構示例
帆船業者協會向會員收集和發放各會員所擬訂的未來價格資料,其中包括特定航線的定價資料。該資料不向公眾公開,而是在協會會員進行季節性價格調整前給會員傳閱。在沒有證據證明有關的資料交換是基於協會決定或會員協議而進行的情況下,競委會將推斷上述安排為經協調做法的一部份,並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該行為令帆船業者得以參照競爭對手擬訂的價格來調整各自的未來定價,從而減少市場上的價格競爭。此交換資料安排是一種間接合謀定價的方式。上述行為還將被競委會視為《條例》下的嚴重反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