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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及反競爭行為

獨家分銷及獨家顧客編配

在獨家分銷協議中,供應商會將其產品於特定區域內的獨家轉售權授予一家分銷商(或轉售商)。在獨家顧客編配協議中,供應商會將產品轉售予特定顧客群組的獨家轉售權授予一家分銷商。這些協議對競爭可能造成的風險包括:削弱同一產品╱品牌內分銷商之間的競爭、瓜分市場,以及透過限制潛在競爭分銷商進入有關市場而削弱競爭。

就第一行為守則而言,一般需要分析該等協議對相關市場內的競爭產生或可能產生的效果。

有關其他資料,可參閱《第一行為守則指引》 (特別是第6.85至6.89段)。

虛構示例

全球品牌SportCo是香港運動用品市場內一個中等規模的參與者。SportCo的慣常做法是在銷售其產品的每個國家委任一家獨家批發分銷商,在香港也是如此。要成為SportCo的獨家批發商,有關分銷商必須只銷售SportCo的產品,而不能銷售SportCo競爭對手的產品。同時,分銷商需於其所屬地區內負責所有宣傳活動。SportCo會為部分宣傳開支,包括培訓職員的相關開支,向分銷商作出補償。

除SportCo的分銷商外,大量互相競爭的分銷商早已在香港營運。再者,很 多SportCo的競爭對手並不需要在香港實施獨家分銷安排,而當中部分的分銷商在沒有獨家分銷的安排下營運得相當成功。此外,SportCo亦沒有阻止其海外的網上分銷商向香港的最終消費者提供SportCo的產品。因此,香港的消費者亦能夠隨意透過互聯網從海外購買SportCo的產品。

雖然獨家地域安排與不競爭條款的組合,可能在某些案件中引起第一行為守則下排除其他競爭供應商於市場外的問題,上述事實並無證據顯示本案中也有同樣的問題。雖然SportCo的做法可能在分銷層面上限制了SportCo品牌內的競爭,但品牌之間的競爭似乎仍然激烈,而值得注意的是市場上仍有一定數量互相競爭的分銷商沒有以獨家分銷的方式營運。再者,由於最終消費者亦能夠透過互聯網購買SportCo的產品,這亦會減輕了限制品牌內的競爭所引起的問題。

鑑於相關市場的結構,有關的獨家分銷安排似乎不大可能助長供應或分銷層面上的合謀行為。涉案的供應商為中型機構,香港市場上亦有許多其他分銷商,而且並不是所有的分銷商都以獨家分銷的方式營運。

況且,即使SportCo的獨家分銷協議對競爭造成負面影響,該協議對分銷商的限制相當可能激勵該分銷商推廣SportCo這品牌,從而可能獲得《條例》附表1第1條對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協議的一般豁除。SportCo是否能夠獲得相關豁除將視乎個案的具體事實,但值得留意的是SportCo會為分銷商的部分宣傳開支作出補償。有見及此,SportCo或聲稱其有需要向分銷商施加“不競爭”責任,以免SportCo的競爭對手在使用那些分銷商的過程中,從SportCo對該些分銷商的投資中獲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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