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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的諮詢

根據《競爭條例》附表2第2條就競爭事務委員會擬接受香港海港聯盟個案中的承諾進行諮詢

2020年8月12日,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發布了由四個港口碼頭營運商就香港海港聯盟(「聯盟」)建議的承諾,該四個營運商分別是香港國際貨櫃碼頭有限公司、現代貨箱碼頭有限公司(「現代貨箱碼頭」)、中遠─國際貨櫃碼頭(香港)有限公司及亞洲貨櫃碼頭有限公司(統稱「各方」)。

競委會已根據《競爭條例》(第619章)(「《條例》」)第39條,調查各方根據聯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葵青貨櫃碼頭(「葵青」)以合約形式進行的聯營安排。

競委會調查發現,在門戶港貨物的港口碼頭服務市場,以及有關的市場,亦即各方因應葵青三號貨櫃碼頭營運商的操作需求所提供的服務,及向航運公司以外其他使用者提供的各種服務,聯盟相當可能引起反競爭效果。

因應本調查,各方已根據《條例》第60條提出承諾,藉此確保他們:

  • 就提供予航運公司關於門戶港貨物的服務之收費,設定上限至2019年4月1日適用於每名顧客的水平(可作指數化調整);
  • 為經閘口進出葵青以及港口貨車服務處理時間,提供不低於所保證的服務水平;
  • 就各方提供予航運公司以外其他使用者,關於門戶港貨物服務的收費,設定上限至適用於2019年4月1日的水平(可作指數化調整);
  • 與三號貨櫃碼頭營運商維持有關按操作需求的互惠安排,相關條件不會遜於2019年4月1日時給予該營運商的條件(可作指數化調整);及
  • 確保出任聯盟的管治委員會委員的現代貨箱碼頭代表,不會被委任為赤灣港或蛇口港的碼頭營運商董事。

建議的承諾將自生效日期起計,期限最長為8年,但有關服務水平之建議的承諾則屬例外,相關承諾將於聯盟持續的期間有效。代表競委會的獨立監察受託人將監察建議的承諾是否得以遵守。

除了建議的承諾外,競委會亦已發布一份「常見問題」,就上述相關條文、各方作出的承諾以及本諮詢提供更多資料。

競委會已發布的相關文件如下:

  • 根據《條例》 附表2第2條就建議的承諾所發出的通知;及
  • 上述通知附連的建議的承諾(只備英文版 )

按此瀏覽「常見問題」,並按此瀏覽新聞稿。

就個案EC/03AY香港海港聯盟建議的承諾提交申述的期限經已結束

按此查閱競委會所收到的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