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表格僅供作查詢使用。投訴(可匿名作出)必須透過此處的投訴程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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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任何人向競委會提供其個人資料1 (不論是在投訴、查詢、根據《競爭條例》第9及/或24條作出的決定申請、根據《條例》第15條作出的集體豁免命令申請、或是其他情況下提供),競委會將把該資料用於履行其在《競爭條例》下的所有法定職能,而不限於只就特定投訴、查詢、申請或其他相關事宜作出回應或採取行動。
爲此,個人資料可能會用於以下任何一個或多個目的:
雖然競委會肩負法律所施加的保密責任,但根據《競爭條例》第125(2)條,競委會可向第三方轉移及/或披露閣下的個人資料。該等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競委會的專業顧問或包括執法機構在內的香港其他公共機構。此外,為履行《競爭條例》下競委會的執法職能,競委會可能會將個人資料披露予競爭事務審裁處及其他相關法院。
競委會可能在個別案件中向香港境外的競爭事務當局或其他主管當局轉移個人資料。競委會將採取所有合理步驟確保所轉移的個人資料獲得與香港要求相同的保障,或確保《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3條的條文(在其生效時)得以遵守。
在符合《競爭條例》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適用條文的情況下,競委會可能使用及/或向香港其他公共機構或海外主管當局披露個人資料,作核實/核對2 資料之用。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文,向競委會提供個人資料的人士有權要求查閲及更正競委會所持有的其個人資料。查閲或更正個人資料的要求應按照競委會的私隱政策所規定的方式提出。
1 個人資料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所界定的個人資料。 2 參閲《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條對“核對程序”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