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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

簡短問答

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下設10個處室,包括3個綜合處室和7個執法處室,共有41名人員。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統一負責反壟斷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的實施;指導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承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中國的行業主管部門並沒有反壟斷執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一條明確規定了立法的目的和宗旨,即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中國國家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活動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

中國國家反壟斷執法機構堅持公平公正執法,依法保障各市場參與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既保持全面執法態勢、震懾違法者,又聚焦民生等重點領域,解決與國計民生有關的核心緊迫問題。

2019年,中國國家反壟斷執法機構將聚焦公用事業、原料藥(藥物原料)、建材、日常消費品等民生領域,加大力度查處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著力規範行政性壟斷行為,公開典型案例,並且做好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審查,不斷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六章規定了「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其中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反壟斷執法機構在調查涉嫌壟斷的行為時可以採取的措施:(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三)查閱、複製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五)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等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實施以來,有兩宗案件涉及對域外合謀行為的調查。除中國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執法機構也作出了處罰,該兩宗案件分別是2014年的日本汽車零件案和2015年的滾裝貨物國際海運企業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如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為指導在橫向壟斷協議案件中適用上述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的《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制度適用指南》將於稍後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並沒有關於違法行為人入刑的規定。但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的行為,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判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況嚴重的,可對個人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針對個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该法第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上述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亦同樣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為人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該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或者不予禁止經營者集中)、第二十九條(附限制性條件的不予禁止經營者集中)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覆議;對行政覆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前述規定以外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撤銷或部分撤銷六類情形的行政行為。截至目前,尚未出現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或行政處罰等決定被人民法院撤銷或部分撤銷的情況。

中國國家反壟斷執法機構高度重視反壟斷經濟分析工作,注重執法過程中經濟學工具的使用。在重大案件中,大量引入了第三方經濟諮詢機構,為案件執法提供分析論證和支撐。中國國家反壟斷執法機構中,具經濟學專業背景的執法人員約佔百分之三十。

中國實行經營者集中事先強制申報制度,同時以營業額作為申報的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根據國務院於2008年8月3日頒布、2018年9月18日修訂的《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於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於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於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於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反壟斷執法機構共作出兩次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分別是2009年的可口可樂收購匯源果汁案和2014年的馬士基、地中海航運、達飛設立網絡中心的經營者集中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實施以來,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的經營者集中案件共39宗。2018年,附條件批准經營者集中的案件有4宗,分別是拜耳收購孟山都案、依視路與陸遜梯卡合併案、林德與普萊斯克合併案以及聯合技術收購羅克韋爾柯林斯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訂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2018-2022年)常委會立法規劃,市場監管總局正在開展修訂研究的工作。

請瀏覽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