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供应商将顾客购买一种产品(被搭售产品)作为向其销售另一种产品(搭售产品)的先决条件,即构成搭售(即搭售产品并不单独销售)。捆绑是指由两件或以上产品组成的套装以折扣价出售。
搭售及捆绑销售是常见的商业做法,一般不会损害竞争。
然而,在少数情况下,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业务实体可透过搭售及捆绑销售损害竞争。
例如,就捆绑销售而言,在组成有关套装的其中一种产品的市场内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业务实体,可凭借捆绑销售来损害有关套装其他组成产品的市场内的竞争对手。此行为可能会封锁其他组成产品的市场,并使消费者支付更高的价格。
有关其他资料,可参阅《第二行为守则指引》(特别是第5.8至5.12段)。
虚构示例
为本港医院及诊所提供医疗器械的主要供应商在其销售合约中规定,顾客必须向其独家购买这些医疗器械所使用的消耗性产品。此合约要求严重限制了与该供应商竞争的独立消耗性产品制造商可获得的顾客群。假如该供应商在有关医疗器械市场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损害消耗性产品市场内竞争的合约安排便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权势的搭售,从而违反第二行为守则。
类似的分析亦适用于搭售服务。例如,若该医疗器材供应商要求顾客必须使用该供应商(或该供应商的附属公司)的医疗器材保养和维修服务,此做法便可能引起第二行为守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