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在有竞争法保障的经济环境中发展蓬勃。若然没有竞争法阻止反竞争行为,作为消费者的中小企可能成为反竞争行为的受害者。世界上几乎所有其他地区的中小企均享有竞争法的保护,《竞争条例》(《条例》)的实施为香港的中小企提供了同等保障。与此同时,中小企亦有四项主要责任,这亦是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所称的「四个不可」。
企业无论规模大小,绝不可同意与竞争对手作出以下四种安排:
不可合谋定价
不可限制产量
不可瓜分市场
不可围标
上述安排亦称「合谋」,因其破坏竞争过程而违反了《条例》中的「第一行为守则」。该等行为若影响香港,竞委会将采取执法行动予以打击,执法对象可能包括牵涉「合谋」的个人及企业。了解更多关于「合谋」的资料请按此。
中小企若参与了「合谋」而想停止参与,应寻求法律意见及考虑申请竞委会发布的(《为从事合谋行为的业务实体而设的宽待政策》 )下的宽待。
中小企能够利用《竞争条例》自我保护
中小企单独行动并制订策略,例如以低过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捆绑自家产品特惠促销、或拒绝供货予某人,均不会损害市场中的竞争。然而在少数情况下,若规模庞大的企业(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作出同样的决定或会损害竞争。
倘中小企觉得某特大型企业的反竞争行为损害了竞争,例如窒碍创新、或压制中小企竞争的能力,应该向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作出投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