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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法例
以下为根据《竞争条例》(《条例》)而制订的各项附属法例:
《条例》的某些条文并不适用于法定团体。然而,《条例》的主要条文仍适用于六个
《竞争(条文适用范围)规例》(第619A章)
指明的法定团体。
根据
《竞争(条文不适用范围)规例》(第619B章)
,《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及第二行为守则不适用于七个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有关的机构。
《竞争(营业额)规例》(第619C章)
就为施行《条例》而指明厘定业务实体的营业额的方法。
《竞争(费用)规例》(第619G章)
订明向竞委会及通讯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时须缴付的费用。
此外,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已订立竞争事务审裁处须依循的程序及相关费用的规则:
《竞争事务审裁处规则》(第619D章)
;
《竞争事务审裁处费用规则》(第619E章)
;
《竞争事务审裁处诉讼人储存金规则》(第619F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