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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事合谋行为之业务实体而设的合作及和解政策
未能根据竞委会之
《业务实体宽待政策》
获得宽待的业务实体,仍可选择在
《为从事合谋行为之业务实体而设的合作及和解政策》
(《合作政策》)所订明的框架下,配合竞委会调查。《合作政策》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合作政策》的概览及所涵盖的范畴,包括如何就案件作出和解及申请合作;
合作的好处,包括在呈交竞争事务审裁处的罚款建议中予以合作扣减率;
「宽待加分制」提供的额外扣减率;
终止合作协议;及
合作内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