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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事合谋行为之业务实体而设的合作及和解政策

为从事合谋行为之业务实体而设的合作及和解政策


未能根据竞委会之《业务实体宽待政策》获得宽待的业务实体,仍可选择在《为从事合谋行为之业务实体而设的合作及和解政策》(《合作政策》)所订明的框架下,配合竞委会调查。《合作政策》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 《合作政策》的概览及所涵盖的范畴,包括如何就案件作出和解及申请合作;
  • 合作的好处,包括在呈交竞争事务审裁处的罚款建议中予以合作扣减率;
  • 「宽待加分制」提供的额外扣减率;
  • 终止合作协议;及
  • 合作内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