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竞争条例》(第619章)(《条例》)第60条,如某人作出承诺采取或不采取某行动,而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认为该承诺对释除该会对可能违反竞争守则的疑虑属适当的,该会可接受该承诺。
《第60条承诺政策》(本政策)载列就关于违反第一行为守则及第二行为守则的行为所作出的承诺(第60条承诺)方面,竞委会的做法及程序(注)。本政策胪列以下资料:
本政策亦包括一份可供寻求作出第60条承诺的承诺方使用的范本。
注:为清楚起见,若承诺是为遵守根据《条例》第67条发出的违章通知书的规定而作出,本政策并不适用,另亦不适用于与可能违反《条例》附表7第3条的合并守则的行为有关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