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条例》载有某些豁除及豁免,在适用的情况下,第一行为及/或第二行为守则不会适用。
凡符合豁除或豁免的协议或行为,不会违反《竞争条例》。而有关业务实体均无须事先向竞委会作出申请便可受惠于有关豁除或豁免。
然而,如有业务实体想就某协议或行为,确认是否被豁除或豁免于第一及/或第二行为守则之外,可选择根据《竞争条例》第9及/或24条向竞委会申请,要求竞委会作出相关决定。
业务实体或业务实体组织亦可向竞委会申请集体豁免命令,确认某特定类别的协议是否符合有关提升整体经济效率的协议的豁除。有关详情,请参阅申请集体豁免命令及政策文件的网页。
有关申请的一般指引,可参阅竞委会的《根据〈竞争条例〉第9条及第24条(豁除及豁免)申请决定以及第15条申请集体豁免命令的指引》。过往申请的决定亦可能具参考价值。竞委会发布的所有集体豁免命令均载于集体豁免命令登记册。
申请人在作出申请前,可先与竞委会接触进行初步谘询。竞委会鼓励申请人在初步谘询前先寻求独立法律意见。
有关向竞委会提出申请决定的查询或安排初步谘询,可电邮至[email protected]。
向竞委会作出的申请应按竞委会的《表格AD解说》编写《表格AD》及《表格AD附件》(如适用)。
申请人应注意,《表格AD附件》只有在向竞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决定某项协议由《竞争条例》附表1第1条(提升整体经济效率的协议)或因为该项豁除而豁除于第一行为守则的适用范围之外,才需要提交。
如申请所提供的资料不足,则竞委会未必能作出有关决定。申请人应在初步谘询期间,与竞委会讨论编写《表格AD》所需资料的范围。
递交编妥的申请时,应将以下文件送至竞委会办事处:
竞委会的办事处地址为:
香港黄竹坑
黄竹坑道8号
19楼South Island Place
竞委会收到申请后,会尽快确认收到有关申请。申请人事后会接到通知,确定竞委会是否会处理有关申请。
有关申请程序的其他步骤及可能结果,于竞委会的《根据〈竞争条例〉第9条及第24条(豁除及豁免)申请决定以及第15条申请集体豁免命令指引》内说明。
任何人向竞委会提供其个人资料1(不论是在投诉、查询、根据《竞争条例》第9及/或24条作出的决定申请、根据《条例》第15条作出的集体豁免命令申请、或是其他情况下提供),竞委会将把该资料用于履行其在《竞争条例》下的所有法定职能,而不限于只就特定投诉、查询、申请或其他相关事宜作出回应或采取行动。
为此,个人资料可能会用于以下任何一个或多个目的:
虽然竞委会肩负法律所施加的保密责任,但根据《竞争条例》第125(2)条,竞委会可向第三方转移及/或披露阁下的个人资料。该等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竞委会的专业顾问或包括执法机构在内的香港其他公共机构。此外,为履行《竞争条例》下竞委会的执法职能,竞委会可能会将个人资料披露予竞争事务审裁处及其他相关法院。
竞委会可能在个别案件中向香港境外的竞争事务当局或其他主管当局转移个人资料。竞委会将采取所有合理步骤确保所转移的个人资料获得与香港要求相同的保障,或确保《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33条的条文(在其生效时)得以遵守。
在符合《竞争条例》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适用条文的情况下,竞委会可能使用及/或向香港其他公共机构或海外主管当局披露个人资料,作核实/核对2 资料之用。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向竞委会提供个人资料的人士有权要求查阅及更正竞委会所持有的其个人资料。查阅或更正个人资料的要求应按照竞委会的私隐政策所规定的方式提出。
1 个人资料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所界定的个人资料。
2 参阅《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2条对核对程序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