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合谋行为的宽待措施

《为从事合谋行为之业务实体而设的宽待政策》(《业务实体宽待政策》) 旨在向从事或牵涉入合谋行为的业务实体提供强烈、透明和可预计的诱因,使其停止有关行为及向竞委会作出举报。《业务实体宽待政策》提供下列资料:

  • 宽待的主要元素及好处;
  • 透过索取标记及完成标记程序申请宽待;
  • 订立宽待协议及需持续遵守协议条款;
  • 终止宽待协议; 及
  • 资料保密。

《为牵涉入合谋行为之个人而设的宽待政策》(《个人宽待政策》)载有的资料与《务实体宽待政策》类似,而对象是希望停止牵涉入合谋行为、及向竞委会举报该行为的人士。

竞委会与成功申请宽待之业务实体或人士订立的宽待协议之范本,已附于《业务实体宽待政策》及《个人宽待政策》作为附件A。

根据上述政策申请宽待的途径包括:致电宽待热线+852 3996 8010,或电邮至[email protected]。宽待热线的运作时间为香港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至下午6时(公众假期除外)

未能根据竞委会《业务实体宽待政策》获得宽待的业务实体,仍可选择在《为从事合谋行为之业务实体而设的合作及和解政策》(《合作政策》)所订明的框架下,配合竞委会调查。

《业务实体宽待政策》已取代于2015年11月所发布的旧有版本,如需索取旧有版本,请联络竞委会。

注意:《业务实体宽待政策》及《个人宽待政策》是根据《竞争条例》(《条例》)第80条所定的政策。该条文规定竞委会可与任何人订立宽待协议,订明竞委会不会于竞争事务审裁处提起或继续寻求向某人施加罚款的法律程序,以换取该人在《条例》下的调查或法律程序中与竞委会合作。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任何人在申请宽待过程中向竞委会提供其个人资料1 ,竞委会将把该资料用于按照《业务实体宽待政策》或《个人宽待政策》考虑该申请、调查申请所涉及的行为、以及根据《竞争条例》采取执法行动(包括竞争事务审裁处的法律程序)。

竞委会可向《业务实体宽待政策》或《个人宽待政策》及/或其与宽待申请人所签署的宽待协议(如有)中所规定的第三方转移及/或披露阁下的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阁下有权要求查阅及更正竞委会所持有的阁下的个人资料。查阅或更正个人资料的要求应按照竞委会的私隐政策所规定的方式提出。


个人资料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所界定的个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