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竞争条例》第92条,竞委会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人已违反竞争守则或某人已牵涉入违反竞争守则,可向竞争事务审裁处申请向该人施加罚款(注1)。
《建议罚款的政策》载述竞委会计算对业务实体及业务实体组织的建议罚款的方法,包括以下四个步骤(注2):
注1:竞争事务审裁处拥有最终权力决定适当的罚款数额,本政策对审裁处不具约束力。
注2:竞委会在厘定对业务实体及业务实体组织的建议罚款时,一般会应用本政策载述的方法,但若某个案情况特殊,竞委会可偏离有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