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费者提供低廉的价格正是竞争行为的典范。竞委会鼓励所有提供折扣、削减成本及价格竞争的行为。
然而,在非常少数情况下,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业务实体可透过低于成本的定价损害竞争。当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业务实体定出明知会亏蚀的低价,以迫使一个或多个业务实体退出市场及/或试图“惩罚”竞争对手时,便是所谓的掠夺性定价。
若竞争因此被削弱,导致价格上涨、产品质素下降和选择减少,这种行为最终会令消费者处于更不利的处境。
有关其他资料,可参阅《第二行为守则指引》(特别是第5.3至5.7段) 。
虚构示例
KowloonVend Ltd与New Vending Co是本港境内仅有的两间销售自动售货机的公司。KowloonVend享有大部分自动售货机销售额,相比之下,新近进入市场的New Vending所佔的销售额则小得多。KowloonVend原本以高利润的价格 销售其自动售货机。而New Vending在进入市场时,以低得多的价格销售其自动售货机,令KowloonVend的市场佔有率开始下降。KowloonVend所损失的销售额全部均由New Vending取得。为此,KowloonVend将其价格下调一半。此低价不足以支付KowloonVend任何标准的成本,其销售的每一台自动售货机都在蚀本。New Vending无法以如此低的价格与其竞争,最终倒闭。
假设能证明KowloonVend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竞委会可能会将 KowloonVend的行为评估为违反第二行为守则的攻击性行为。有关行为更可能被视为具有损害竞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