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实体于正常业务运作中,可就一众事宜交换资料而无损竞争。其实,竞争往往能通过资料共享而得以加强。一般而言,消费者掌握越多资讯,竞争就可能越有效。
然而,互为竞争对手的业务实体交换资料可能会引起问题,尤其是当竞争对手所交换的资料是影响竞争的敏感资料时。
影响竞争的敏感资料包括:有关价格、价格元素或定价策略、顾客、生产成本、产量、营业额、销量、产能、产品质素、宣传计划、风险、投资、技术及创新的资料。一般而言,有关价格及营业数额(有关销量、市场份额、对个别顾客群体或地区的销量的资料)的资料属于最敏感的资料。
有关其他资料,可参阅《第一行为守则指引》 (特别是第6.38至6.49段)。
虚构示例
帆船业者协会向会员收集和发放各会员所拟订的未来价格资料,其中包括特定航线的定价资料。该资料不向公众公开,而是在协会会员进行季节性价格调整前给会员传阅。在没有证据证明有关的资料交换是基于协会决定或会员协议而进行的情况下,竞委会将推断上述安排为经协调做法的一部份,并具有损害竞争的目的。该行为令帆船业者得以参照竞争对手拟订的价格来调整各自的未来定价,从而减少市场上的价格竞争。此交换资料安排是一种间接合谋定价的方式。上述行为还将被竞委会视为《条例》下的严重反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