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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的谘询

根据《竞争条例》附表2第2条就竞争事务委员会拟接受香港海港联盟个案中的承诺进行谘询

2020年8月12日,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发布了由四个港口码头营运商就香港海港联盟(「联盟」)建议的承诺,该四个营运商分别是香港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现代货箱码头有限公司(「现代货箱码头」)、中远─国际货柜码头(香港)有限公司及亚洲货柜码头有限公司(统称「各方」)。

竞委会已根据《竞争条例》(第619章)(「《条例》」)第39条,调查各方根据联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葵青货柜码头(「葵青」)以合约形式进行的联营安排。

竞委会调查发现,在门户港货物的港口码头服务市场,以及有关的市场,亦即各方因应葵青三号货柜码头营运商的操作需求所提供的服务,及向航运公司以外其他使用者提供的各种服务,联盟相当可能引起反竞争效果。

因应本调查,各方已根据《条例》第60条提出承诺,借此确保他们:

  • 就提供予航运公司关于门户港货物的服务之收费,设定上限至2019年4月1日适用于每名顾客的水平(可作指数化调整);
  • 为经闸口进出葵青以及港口货车服务处理时间,提供不低于所保证的服务水平;
  • 就各方提供予航运公司以外其他使用者,关于门户港货物服务的收费,设定上限至适用于2019年4月1日的水平(可作指数化调整);
  • 与三号货柜码头营运商维持有关按操作需求的互惠安排,相关条件不会逊于2019年4月1日时给予该营运商的条件(可作指数化调整);及
  • 确保出任联盟的管治委员会委员的现代货箱码头代表,不会被委任为赤湾港或蛇口港的码头营运商董事。

建议的承诺将自生效日期起计,期限最长为8年,但有关服务水平之建议的承诺则属例外,相关承诺将于联盟持续的期间有效。代表竞委会的独立监察受讬人将监察建议的承诺是否得以遵守。

除了建议的承诺外,竞委会亦已发布一份「常见问题」,就上述相关条文、各方作出的承诺以及本谘询提供更多资料。

竞委会已发布的相关文件如下:

  • 根据《条例》 附表2第2条就建议的承诺所发出的通知;及
  • 上述通知附连的建议的承诺(只备英文版 )

按此浏览「常见问题」,并按此浏览新闻稿。

就个案EC/03AY香港海港联盟建议的承诺提交申述的期限经已结束

按此查阅竞委会所收到的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