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2日,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发布了由四个港口码头营运商就香港海港联盟(「联盟」)建议的承诺,该四个营运商分别是香港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现代货箱码头有限公司(「现代货箱码头」)、中远─国际货柜码头(香港)有限公司及亚洲货柜码头有限公司(统称「各方」)。
竞委会已根据《竞争条例》(第619章)(「《条例》」)第39条,调查各方根据联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葵青货柜码头(「葵青」)以合约形式进行的联营安排。
竞委会调查发现,在门户港货物的港口码头服务市场,以及有关的市场,亦即各方因应葵青三号货柜码头营运商的操作需求所提供的服务,及向航运公司以外其他使用者提供的各种服务,联盟相当可能引起反竞争效果。
因应本调查,各方已根据《条例》第60条提出承诺,借此确保他们:
建议的承诺将自生效日期起计,期限最长为8年,但有关服务水平之建议的承诺则属例外,相关承诺将于联盟持续的期间有效。代表竞委会的独立监察受讬人将监察建议的承诺是否得以遵守。
除了建议的承诺外,竞委会亦已发布一份「常见问题」,就上述相关条文、各方作出的承诺以及本谘询提供更多资料。
竞委会已发布的相关文件如下:
就个案EC/03AY香港海港联盟建议的承诺提交申述的期限经已结束。
请按此查阅竞委会所收到的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