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是负责执行《竞争条例》(《条例》)的主要竞争当局,但根据《条例》第159条,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可按其与竞委会的共享管辖权,执行竞委会在《条例》下的职能,但该等职能须关乎在电讯业及广播业营运的指定业务实体的行为。
正如《条例》第161条规定,竞委会与通讯局已拟备及签署一份谅解备忘录,以协调双方在《条例》下的职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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