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
陈家殷先生,BBS,JP
陈家殷先生为执业大律师,多年来获委任为多个公共谘询及法定组织成员。他曾担任消费者委员会副主席、保险业监管局非执行董事、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消费者诉讼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及城市规划上诉委员会副主席,现任廉政公署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成员及集体诉讼工作小组成员。
于2020年,陈先生获颁授铜紫荆星章,以表扬他对推动消费者权益贡献良多。
陈先生同时拥有英国特许仲裁师学会院士、香港仲裁师协会资深会员及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的专业资格。
个人利害关系登记册
《竞争条例》附表5第29条及《竞争事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要求竞委会委员或由竞委会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须向竞委会披露其属于竞委会决定的类别或种类的利害关系。《竞争事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列明了须予披露的利害关系的类别或种类,须予披露的利害关系的细节,及该等利害关系须以何种方式披露。《竞争条例》附表5第29条及《竞争事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竞委会须设立并维持一份关于按照附表5第29条及《竞争事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要求作出的披露的登记册。根据《竞争条例》附表5第29(5)条及《竞争事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竞委会须于通常办公时间内,在竞委会的办事处、透过互联网或相类似的电子网络、及按竞委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提供竞委会委员及委员会成员的利害关系登记册让任何人查阅。
《竞争条例》或《竞争事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无就维持及公布载有竞委会委员或由竞委会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的利害关系登记册之目的进行说明。不过,据竞委会推断,维持及公布利害关系登记册旨在提升透明度及确保竞委会的决定过程客观、公正,并得到公众信任。
请留意有关利害关系登记册或包含《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所定义的个人资料。阁下查阅此位竞委会委员的利害关系登记册前,已知悉上文所述有关利害关系登记册之目的,并承诺不得将载于利害关系登记册内的个人资料用于上述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请按「继续」前往浏览此位竞委会委员的个人利害关系登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