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競爭行為可分為兩大類: 1. 合謀行為 2. 濫用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行為
合謀行爲: 企業之間並非透過競爭去贏取生意,而是協議合作,進行合謀定價、瓜分市場或圍標等行為,該等行為損害競爭。
四類主要的合謀行爲(《條例》下的嚴重反競爭行為):
其他可能損害競爭的安排/協議
濫用相當程度市場權勢 : 擁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利用該權勢將競爭對手排除出市場之外,或剝削消費者。
常見的濫用權勢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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