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反競爭行爲?
反競爭行為可分為兩大類:
1. 合謀行為
2. 濫用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行為
合謀行爲
:
企業之間並非透過競爭去贏取生意,而是協議合作,進行合謀定價、瓜分市場或圍標等行為,該等行為損害競爭。
四類主要的合謀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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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標:
一般涉及兩個或以上的投標者,彼此間同意不就某招標項目互相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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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標可能以不同形式出現,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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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投標:一名或多名競爭對手協定不投標,或撤回已遞交的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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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護式投標:競爭對手同意出價高於預設中標者,或提出吸引力稍遜(甚至招標者不會接受)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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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流中標:競爭對手協定在一連串的合約中輪流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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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形式:競爭對手協定最低出價,或協定中標者會支付其他投標者的投標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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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標書有相似之處 ― 同樣的錯誤(例如串錯字,計錯數)、筆跡相同、字體一樣,或訂價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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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投標者突然撤回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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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標者同時為自己及另一位競爭對手入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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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標者從未中標,卻不斷參與競投;或是甚少入標的投標者一旦入標,便例必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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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者屢次將合約工作分判予落敗的投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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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投標者突然以相同的加幅提高報價而沒有任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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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者在某些招標項目的報價相對較高,但在其他類似項目的報價卻相對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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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疑言論顯示投標者之間或已訂立協議,例如投標者表示其報價參考了「業界建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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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謀定價:
競爭對手之間協議調高、訂定、維持或以其他方式操控其貨品或服務的售價,但他們未必是協定就某貨品收取同樣的價錢。合謀定價可以有多種形式,而「價格」則涵蓋任何價格元素(例如折扣、回贈、附加費、利潤率或信貸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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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謀定價有不同形式,包括競爭對手之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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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從指定價格或某個價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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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價格上調的特定數額/加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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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劃一的公式計算價格/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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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構成價格的不同元素,如折扣、回贈、優惠或信貸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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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或減少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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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價格下限、特定利潤率或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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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小、數量或種類不同的貨品或服務之間維持特定的價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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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比預期高出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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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供應商同時調整價格,而且調整數額或幅度相同,而該調整與背後的成本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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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供應商的報價比慣常使用的供應商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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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供應商的價格長期保持一致,尤其是當他們之前的價格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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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折扣,尤其發生在過往有提供折扣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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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分市場:
競爭對手之間協議,將一個或多個市場分割,例如同意不爭奪彼此的顧客、不進入或不將業務擴展至對手的市場或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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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謀瓜分市場的競爭對手可能會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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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在特定產品或服務的生產或銷售上互相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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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在與對方協定的區域/地域內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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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向對方的顧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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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進入或不將業務擴展至協議另一方已活躍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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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對手突然停止在某個地域或向某個顧客銷售產品/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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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對手將顧客轉介予其他競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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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員或投標者表示某顧客或某合約是「屬於」某個競爭對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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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銷售或市場推廣的人員持有分配顧客的名單,或標示地域分配的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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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投標者提及地域或地區範圍,或顯示有瓜分市場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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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產量:
競爭對手之間協議訂定、維持、控制、防止、限制或消除貨品或服務的生產或供應。減少貨品供應的協議會導致價格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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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產量協議的形式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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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或銷售限額安排,以限制某貨品在市場上的數量或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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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或協調投資計劃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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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產能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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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足夠的生產技術及資源讓供應商可滿足市場需求,但有關貨品仍然嚴重短缺,這可能顯示市場上存在著限制產量的協議。
(然而,某些涉及各方協定產量的商業安排,亦可能屬於正當行爲。例如,在聯營的情況下,聯營各方可能會為聯營企業設定某個特定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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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能損害競爭的安排/協議
濫用相當程度市場權勢:
擁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利用該權勢將競爭對手排除出市場之外,或剝削消費者。
常見的濫用權勢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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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競爭搭售及捆綁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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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供應商規定顧客必需購買一種產品(被搭售產品)作為向其銷售另一種產品(搭售產品)的先決條件,即構成搭售。捆綁銷售是指由兩件或以上產品組成的套裝以折扣價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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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及捆綁銷售是常見的商業做法,通常會促進競爭,原因是此等做法往往可以降低生產、交易及資訊成本,並為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及帶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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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搭售產品的市場」上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可利用該市場權勢透過搭售手段來排除「被搭售產品的市場」上的競爭。同樣地,在套裝內其中一種產品的市場上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可利用捆綁銷售,令銷售套裝內其他產品的競爭對手無法覓得顧客。這些行為或會引起競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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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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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交易是一種普遍的商業安排,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會損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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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可透過與顧客訂立獨家交易安排來封鎖競爭。例如,大型供應商要求顧客向其獨家購買全部或大部分所需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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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在供應協議中加入條款,表明會與其他供應商所給予該顧客的任何優惠看齊(即所謂「英國條款」),亦可能會引起競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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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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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企業不論大小,均可自由決定其交易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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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若擁有縱向結合業務且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甲公司),拒絕向下游市場中的競爭對手(乙公司)供應一種重要原料(或只按不合理的條款供應該原料,例如過高的價格),便有可能引起競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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