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竞争行为可分为两大类: 1. 合谋行为 2. 滥用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行为
合谋行爲: 企业之间并非透过竞争去赢取生意,而是协议合作,进行合谋定价、瓜分市场或围标等行为,该等行为损害竞争。
四类主要的合谋行为(《条例》下的严重反竞争行为):
其他可能损害竞争的安排/协议
滥用相当程度市场权势 : 拥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企业利用该权势将竞争对手排除出市场之外,或剥削消费者。
常见的滥用权势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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