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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反竞争行爲?

反竞争行为可分为两大类:
1. 合谋行为
2. 滥用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行为


合谋行爲 : 企业之间并非透过竞争去赢取生意,而是协议合作,进行合谋定价、瓜分市场或围标等行为,该等行为损害竞争。

四类主要的合谋行爲:

  • 围标: 一般涉及两个或以上的投标者,彼此间同意不就某招标项目互相竞争。
    1. 围标可能以不同形式出现,包括:

      • 抑制投标:一名或多名竞争对手协定不投标,或撤回已递交的标书
      • 掩护式投标:竞争对手同意出价高於预设中标者,或提出吸引力稍逊(甚至招标者不会接受)的条款
      • 轮流中标:竞争对手协定在一连串的合约中轮流中标
      • 其他形式:竞争对手协定最低出价,或协定中标者会支付其他投标者的投标支出
      • 不同的标书有相似之处 ― 同样的错误(例如串错字,计错数)、笔迹相同、字体一样,或订价一致等
      • 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投标者突然撤回标书
      • 某投标者同时为自己及另一位竞争对手入标
      • 某投标者从未中标,却不断参与竞投;或是甚少入标的投标者一旦入标,便例必中标
      • 中标者屡次将合约工作分判予落败的投标者
      • 大多数投标者突然以相同的加幅提高报价而没有任何解释
      • 投标者在某些招标项目的报价相对较高,但在其他类似项目的报价却相对较低
      • 有可疑言论显示投标者之间或已订立协议,例如投标者表示其报价参考了「业界建议价格」
  • 合谋定价: 竞争对手之间协议调高、订定、维持或以其他方式操控其货品或服务的售价,但他们未必是协定就某货品收取同样的价钱。合谋定价可以有多种形式,而「价格」则涵盖任何价格元素(例如折扣、回赠、附加费、利润率或信贷条款等)。
    1. 合谋定价有不同形式,包括竞争对手之间协议:

      • 跟从指定价格或某个价格范围
      • 订定价格上调的特定数额/加幅
      • 采用划一的公式计算价格/利润
      • 订定构成价格的不同元素,如折扣、回赠、优惠或信贷条款
      • 取消或减少折扣
      • 维持价格下限、特定利润率或价目表
      • 在大小、数量或种类不同的货品或服务之间维持特定的价格差异
      • 报价比预期高出许多
      • 不同供应商同时调整价格,而且调整数额或幅度相同,而该调整与背後的成本无关
      • 新供应商的报价比惯常使用的供应商低很多
      • 不同供应商的价格长期保持一致,尤其是当他们之前的价格并不相同
      • 取消折扣,尤其发生在过往有提供折扣的市场
  • 瓜分市场: 竞争对手之间协议,将一个或多个市场分割,例如同意不争夺彼此的顾客、不进入或不将业务扩展至对手的市场或区域。
    1. 合谋瓜分市场的竞争对手可能会协定:

      • 在特定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或销售上互相竞争
      • 在与对方协定的区域/地域内销售
      • 向对方的顾客销售
      • 进入或不将业务扩展至协议另一方已活跃的市场
      • 竞争对手突然停止在某个地域或向某个顾客销售产品/提供服务
      • 竞争对手将顾客转介予其他竞争者
      • 销售员或投标者表示某顾客或某合约是「属於」某个竞争对手的
      • 负责销售或市场推广的人员持有分配顾客的名单,或标示地域分配的地图
      • 潜在投标者提及地域或地区范围,或显示有瓜分市场的安排
  • 限制产量: 竞争对手之间协议订定、维持、控制、防止、限制或消除货品或服务的生产或供应。减少货品供应的协议会导致价格上涨。
    1. 限制产量协议的形式可包括:

      • 生产或销售限额安排,以限制某货品在市场上的数量或种类
      • 限制或协调投资计划的协议
      • 控制产能的协议
      • 即使有足够的生产技术及资源让供应商可满足市场需求,但有关货品仍然严重短缺,这可能显示市场上存在着限制产量的协议。

      (然而,某些涉及各方协定产量的商业安排,亦可能属於正当行爲。例如,在联营的情况下,联营各方可能会为联营企业设定某个特定产量。)

其他可能损害竞争的安排/协议

  • 操控转售价格: 某一企业(如制造商/供应商)试图订立其顾客(如零售商)销售产品时的定价或最低价格。此类安排损害转售商的定价自由及限制竞争。
      • 供应商可能会透过威胁、警告、处罚或暂停供货来操控转售价格。
      • 供应商亦可能因受到其顾客(如零售商)的压力而操控转售价格,以减低该顾客在转售层面所面对的竞争。
      • 供应商「提议」或「建议」零售价格是常见做法。只要这些价格纯属建议,而零售商可自行提高或下调价格去互相竞争,引起竞争问题的可能性不大。
      • 然而,如所谓的「建议零售价格」配合某些措施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等同规定零售商跟随该建议价格,便可能会被评定为操控转售价格。
      • 这些措施包括:运用价格监控系统、要求零售商必须举报其他偏离「建议零售价格」的零售商,而当零售商偏离「建议零售价格」的话,便可能须承受某种惩罚或不利後果。
      • 仅限於短期推广而固定转售价格,可能有助新产品在市场立足,则不大可能损害竞争。
  • 交换资料: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之间交换资料亦会引起竞争问题。 企业尤应避免与其竞争对手交换影响竞争的敏感资料 。一般而言,与价格、销量及未来市场计划有关的资料最为敏感。
      • 竞争对手之间直接交换;或
      • 透过行业协会或第三方间接交换
      • 价格、价格元素或定价策略
      • 顾客
      • 生产成本
      • 产量
      • 营业额
      • 销量
      • 产品质素
      • 宣传计划
      • 风险及投资
      • 技术及创新

滥用相当程度市场权势: 拥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企业利用该权势将竞争对手排除出市场之外,或剥削消费者。

常见的滥用权势行爲:

  • 反竞争搭售及捆绑销售
      • 当供应商规定顾客必需购买一种产品(被搭售产品)作为向其销售另一种产品(搭售产品)的先决条件,即构成搭售。捆绑销售是指由两件或以上产品组成的套装以折扣价出售。
      • 搭售及捆绑销售是常见的商业做法,通常会促进竞争,原因是此等做法往往可以降低生产、交易及资讯成本,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及带来方便。
      • 然而,在「搭售产品的市场」上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企业,可利用该市场权势透过搭售手段来排除「被搭售产品的市场」上的竞争。同样地,在套装内其中一种产品的市场上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企业,可利用捆绑销售,令销售套装内其他产品的竞争对手无法觅得顾客。这些行为或会引起竞争问题。
  • 独家交易
      • 独家交易是一种普遍的商业安排,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损害竞争。
      • 然而,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企业可透过与顾客订立独家交易安排来封锁竞争。例如,大型供应商要求顾客向其独家购买全部或大部分所需的产品。
      • 如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企业,在供应协议中加入条款,表明会与其他供应商所给予该顾客的任何优惠看齐(即所谓「英国条款」),亦可能会引起竞争问题。
  • 拒绝交易
      • 一般而言,企业不论大小,均可自由决定其交易对象。
      • 然而,若拥有纵向结合业务且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企业(甲公司),拒绝向下游市场中的竞争对手(乙公司)供应一种重要原料(或只按不合理的条款供应该原料,例如过高的价格),便有可能引起竞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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