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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競爭條例》第9條要求就擬進行的藥物銷售調查作出決定的申請

個案編號 AD/02NH
申請日期 2019年1月31日
申請人 香港科研製藥聯會
相關文件 申請決定
是次申請的通知
表格AD (非機密版本)

競委會的決定
新聞稿:競爭事務委員會就擬進行的藥物銷售調查公布決定
競委會根據《競爭條例》第11(1)條作出的決定
理由陳述書(非機密版本)
申請概要 請參閱表格AD (非機密版本)第 1.3(3)至 1.3(6)段瀏覽由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概要
現時狀況 2019年1月31日,申請人根據《競爭條例》第9條遞交申請,要求就擬進行的藥物銷售調查 (「擬進行的調查」)作出決定。

申請人尋求競委會作出決定,確認憑藉《競爭條例》附表1第1條(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協議)提供的豁除,《競爭條例》第6條下的第一行為守則並不適用於申請人開展擬進行的調查的情況。

根據《競爭條例》第10條的既定程序,競委會於201921日就是次申請發布通知,邀請有關各方就該申請提交申述。

競委會已考慮是次申請,以及就此所收到的申述及意見,並作出以下決定:擬進行的調查不會由《條例》附表 1 1條(提升整體經濟效率的協
)豁除或因為該條而豁除於第一行爲守則的適用範圍之外。
已收到的申述 R1 - 屈臣氏零售(香港)有限公司(於22.02.2019提交)(已塗去機密資料)

R2 - 利潔時有限公司(於19.03.2019提交)

R3 - 消費者委員會(於25.03.2019提交)

R4 - 香港醫藥經銷業協會有限公司(於26.03.2019提交)

R5 - 匿名人士(於28.03.2019提交)

R6 - IQVIA(於30.04.2019提交)

R7 - 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於10.05.2019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