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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竞争条例》第9条要求就《银行营运守则》作出决定的申请

个案编号 AD/01XX
申请日期 2017年12月11日
申请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有限公司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法国巴黎银行 (BNP Paribas)
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大新银行有限公司
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The 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摩根大通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欧力士(亚洲)有限公司
大众财务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关联方 香港银行公会
存款公司公会
相关文件
申请决定
是次申请的通知
表格 AD (非机密版本)

竞委会的决定
新闻稿:竞争事务委员会就《银行营运守则》公布决定
竞委会根据《竞争条例》第11(1)条作出的决定
理由陈述书(非机密版本)
申请概要 请参阅表格 AD (非机密版本)第1.3.1 至 1.3.4段浏览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概要
现时状况 2017年12月11日,申请人根据《竞争条例》第9条提出申请,要求就《银行营运守则》(「该守则」) 作出决定。

申请人寻求竞委会作出决定,确认凭借《条例》附表1第2条(遵守法律规定)提供的豁除,《竞争条例》第6条下第一行为守则并不适用于申请人执行该守则的情况。

根据《竞争条例》第10条的既定程序,竞委会于2018年1月5日就是次申请发布通知,邀请有关各方就该申请提交申述。

竞委会已考虑是次申请,以及就此所收到的申述及意见,并作出以下决定:该守则不会由《条例》附表1第2条(遵守法律规定)或因为该条而豁除于第一行为守则的适用范围之外。
已收到的申述 投资者教育中心(于08.02.2018提交)

Daniel T. C. Lee(于14.02.2018提交)

金融管理专员(于02.2018提交)

香港保险业联会(于01.03.2018提交)

消费者委员会(于15.03.2018提交) 

P Y Lo(于16.03.2018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