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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竞争条例》第9条要求就拟进行的药物销售调查作出决定的申请

个案编号 AD/02NH
申请日期 2019年1月31日
申请人 香港科研制药联会
相关文件 申请决定
是次申请的通知
表格AD (非机密版本)

竞委会的决定
新闻稿:竞争事务委员会就拟进行的药物销售调查公布决定
竞委会根据《竞争条例》第11(1)条作出的决定
理由陈述书(非机密版本)
申请概要 请参阅表格AD (非机密版本)第 1.3(3)至 1.3(6)段浏览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概要
现时状况 2019年1月31日,申请人根据《竞争条例》第9条递交申请,要求就拟进行的药物销售调查 (「拟进行的调查」)作出决定。

申请人寻求竞委会作出决定,确认凭借《竞争条例》附表1第1条(提升整体经济效率的协议)提供的豁除,《竞争条例》第6条下的第一行为守则并不适用于申请人开展拟进行的调查的情况。

根据《竞争条例》第10条的既定程序,竞委会于201921日就是次申请发布通知,邀请有关各方就该申请提交申述。

竞委会已考虑是次申请,以及就此所收到的申述及意见,并作出以下决定:拟进行的调查不会由《条例》附表 1 1条(提升整体经济效率的协
)豁除或因为该条而豁除于第一行为守则的适用范围之外。
已收到的申述 R1 - 屈臣氏零售(香港)有限公司(于22.02.2019提交)(已涂去机密资料)

R2 - 利洁时有限公司(于19.03.2019提交)

R3 - 消费者委员会(于25.03.2019提交)

R4 - 香港医药经销业协会有限公司(于26.03.2019提交)

R5 - 匿名人士(于28.03.2019提交)

R6 - IQVIA(于30.04.2019提交)

R7 - 香港医院药剂师学会(于10.05.2019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