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委会应香港定期班轮协会(定期班轮协会)提出的集体豁免命令申请,于2016年9月14日就若干定期班轮协议公布建议集体豁免命令。根据《竞争条例》第16条,竞委会已邀请有意发表意见的人士,就建议的集体豁免命令提交书面申述。
定期班轮协会期后就建议集体豁免命令提交了补充申述。竞委会于2017年3月1日在竞委会网站公布有关的补充申述。请按此查阅有关的补充申述(只有英文版)。
竞委会已邀请有意发表意见的人士,就定期班轮协会的补充申述提交意见。
就定期班轮协会的补充申述提交意见的期限经已结束。
请按此查阅竞委会所收到的意见。
有关此个案的其他资料,请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