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投诉人资料
II. 获授权代表 (倘投诉人不是个别人士)
III. 业务实体的资料
IV. 投诉的详情
V. 投诉注意事项
投诉保密如投诉被公开或广为人知,或会妨碍竞委会对投诉进行有效调查的能力。为支持竞委会能进行有效调查,竞委会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保密。如投诉人选择公开披露他们的投诉,竞委会将要求投诉人在作出披露前事先通知竞委会。
披露机密资料 根据《条例》第125条,一般而言,竞委会有责任将任何向竞委会提供或由竞委会取得的机密资料保密。当中包括与资料提供者身份相关的资料。 《条例》第125(2)条准许竞委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披露机密资料。 如未经投诉人同意,竞委会一般不会披露投诉人身份。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竞委会或须未经投诉人的同意而披露其身份。这些情况包括:竞委会根据法庭颁令而作出的披露,以及竞委会在执行职能的过程中或施行/作出《条例》所授权的事情时,认为有必要根据《条例》第126(1 )(b)条作出相关披露。
确认投诉 投诉人如有提供联络方法,竞委会一般会尽快向投诉人确认收到有关投诉。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任何人向竞委会提供其个人资料1(不论是在投诉、查询、根据《竞争条例》第9及/或24条作出的决定申请、根据《条例》第15条作出的集体豁免命令申请、或是其他情况下提供),竞委会将把该资料用于履行其在《竞争条例》下的所有法定职能,而不限于只就特定投诉、查询、申请或其他相关事宜作出回应或采取行动。
为此,个人资料可能会用于以下任何一个或多个目的:
虽然竞委会肩负法律所施加的保密责任,但根据《竞争条例》第125(2)条,竞委会可向第三方转移及/或披露阁下的个人资料。该等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竞委会的专业顾问或包括执法机构在内的香港其他公共机构。此外,为履行《竞争条例》下竞委会的执法职能,竞委会可能会将个人资料披露予竞争事务审裁处及其他相关法院。
竞委会可能在个别案件中向香港境外的竞争事务当局或其他主管当局转移个人资料。竞委会将采取所有合理步骤确保所转移的个人资料获得与香港要求相同的保障,或确保《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33条的条文(在其生效时)得以遵守。
在符合《竞争条例》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适用条文的情况下,竞委会可能使用及/或向香港其他公共机构或海外主管当局披露个人资料,作核实/核对2 资料之用。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向竞委会提供个人资料的人士有权要求查阅及更正竞委会所持有的其个人资料。查阅或更正个人资料的要求应按照竞委会的私隐政策所规定的方式提出。
1 个人资料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所界定的个人资料。 2 参阅《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2条对“核对程序”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