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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內地

简短问答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下设10个处室,包括3个综合处室和7个执法处室,共有41个编制。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中国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具有反垄断执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和宗旨,即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国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中国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公平公正执法,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既保持全面执法态势、震慑违法者,又聚焦民生等重点领域,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核心紧迫问题。

2019年中国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聚焦公用事业、原料药、建材、日常消费品等民生领域,加大力度查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着力规范行政性垄断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做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章规定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等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有两起案件涉及对域外卡特尔行为调查。除中国外,其他司法辖区执法机构也作出了处罚,分别是2014年的日本汽车零部件案和2015年的滚装货物国际海运企业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体现了宽待的制度设计: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为指导在横向垄断协议案件中适用上述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不久也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没有关于垄断违法行为人入刑的规定。但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针对个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述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同样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或者不予禁止经营者集中)、第二十九条(附限制性条件的不予禁止经营者集中)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撤销或部分撤销六类情形的行政行为。截至目前,尚未出现中国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决定被人民法院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情况。

中国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高度重视反垄断经济分析工作,注重执法过程中经济学工具的使用。在重大案件中,大量引入第三方经济咨询机构,为案件执法提供分析论证和支撑。中国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中,经济学专业背景的执法人员约占百分之三十。

中国实行经营者集中事先强制申报制度,同时以营业额作为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国务院于2008年8月3日颁布、2018年9月18日修订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共作出两起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分别是2009年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和2014年的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设立网络中心经营者集中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共39件。2018年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有4件,分别是拜耳收购孟山都案、依视路与陆逊梯卡合并案、林德与普莱斯克合并案以及联合技术收购罗克韦尔柯林斯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2018-2022年)常委会立法规划,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开展修订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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