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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覽

何謂競爭?

在自由市場經濟體系,企業之間相互競爭,以最佳的價格提供最多元化的商品。在具有競爭的市場,每個人均能享有更佳的價格、更優質的產品,與更多樣的選擇。

競爭亦推動經濟效率及鼓勵創新,促使企業提供價格相宜的佳品來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了解《競爭條例》

按此瀏覽簡易刊物,以了解《競爭條例》。

《競爭條例》旨在透過禁止反競爭的行為來促進競爭。

在香港引入跨界別的競爭規管機制,是我們維護公平競爭這個共同信念的重要一步。《競爭條例》(《條例》)為了確保公平競爭,訂明某些損害競爭的營商手法屬違法行為。

《條例》禁止三種類別的反競爭行為,在「第一行為守則」、「第二行為守則」及「合併守則」(統稱“競爭守則”)中分別予以描述。

競委會製作了一系列教育短片圖文資訊,將不同類型的反競爭行為以簡單易明的方式呈現。

有關其他資料,可參閱《第一行為守則指引》。你亦可以參閱《競爭條例與中小企業》小冊子以簡單易明的方式了解不同類型的反競爭行為。

「第一行為守則」

「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市場參與者(無論是否競爭對手)訂立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安排。例如,該守則阻止競爭對手就關鍵的競爭元素(例如價格、產量或投標的方式)進行串通以損害在香港的競爭。

《條例》第6(1)條列明的「第一行為守則」體現了該等主張:

“如某協議、經協調做法或業務實體組織的決定的目的或效果,是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則任何業務實體(a)不得訂立或執行該協議;(b)不得從事該經協調做法;或(c)不得作為該組織的成員,作出或執行該決定。”

可能違反「第一行為守則」的行為舉例如下:

「第二行為守則」

根據《條例》,擁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亦不得濫用有關權勢損害競爭。

「第二行為守則」所針對的,是擁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濫用該權勢來保護或提升其權勢及利潤。競爭法關注的並非單純擁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而是擁有相當市場權勢的企業有否濫用該權勢。當具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從事某些行為(見下文提供的例子)時,這些行為可能產生將競爭對手排除在市場以外之目的或效果,從而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此原則體現在《條例》第21條,亦即「第二行為守則」:

“(1)在市場中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的業務實體,不得藉從事目的或效果是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而濫用該權勢。

(2)為施行第(1)款,符合以下說明的行為,尤其可構成上述濫用—

(a)該行為包含對競爭對手的攻擊性表現;或
(b)該行為包含以損害消費者的方式,限制生產、市場或技術發展。”

只有少數大型企業有可能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而中小型業務實體可能成為「第二行為守則」下濫用市場權勢行為的受害者。

可能違反「第二行為守則」的行為舉例如下:

「合併守則」

《條例》禁止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大幅減弱在香港的競爭的效果之合併。目前,「合併守則」僅適用於直接或間接持有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批出的傳送者牌照的業務實體之間進行的合併。

如何守法

競委會發布了一系列小冊子,實用指南教育短片協助行業協會及中小企理解並遵守《條例》。你亦可以參閱網站上的資料及競委會的指引

如何作出投訴

有關如何聯繫競委會進行投訴的詳情,請按此